重點不是辦「貪污」這一陣子,因為「法官」的集體收錢案,造成「非常好」的發常, 終於啊,讓台灣的人真的非得關心「司法改革」的迫切性, 以前是「聽說」,所以很多的「沒上法院」的人,總是一副事不關已, 對於「司法改革」的問題,總當作是「罪犯」的「藉口」, 加上這些個司法官也很會「搞媒體」戰, 也總是有一堆「吃法院新聞飯」媒體在配合, 所以常常讓這類的話題「灰掉了」,一方面是因為這國家的人, 事不關己,又對政治事務的關心,不是「公共事務」, 而是「公共人物」,另一方面,這也是研究東亞儒家文化國家政治的學者, 一直提出的,在這個文化圈的人,就是對國家這種「機器」, 有種「崇拜」,父權崇拜,這種社會下的人民, 不對「國家」這種機器,有種「警醒」, 而是「過度」相信,對於權威的「迷信」,沒有「權威」的社會, 就是「不安」,所以對於國家的「非法」,總是莫不關心, 腦袋裏的「法治」思想,還是二千年來「法家」的那一套, 秩序的、社會的「安定」,是要靠「法治」,就是要以「法」逼民「畏服」, 而不是現代「法治」,就是公權力,人民的權力、義務,都要「依法而治」, 法治不是單方面的,而是雙方面的,法治不單是維護社會秩序, 不讓脫序的人傷害這個社會,也是要維護整個國家秩序, 不讓脫序的國家機器,傷害這個社會,特別是一個個面對這個「利維坦」時的人 民,這才是這個時代的「法治」。 可惜的,直到今天,你還是到處看得到這種對「國家權力」的依戀情結, 上古法治觀的論調,在那裏偷天換日的錯亂價值。 就是這種情結的存在,過度的對「公權力」的依賴化、崇拜化, 所以中華民國一直一直都很難成為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 民主國家,人權國家,不打倒這種「情結」, 這個社會很難「進步」。 現在好了,就在這個時候,讓所有的人親眼見到了, 我們的「司法機器」是這麼可怕的一部機器,這麼「腐敗」「官僚」的一部機器, 官官相護成這個德性,幾十年來包疪的文化, 在這次的事件中,展現的一覽無遺,對於這種「國家機器」不會錯, 國家機器萬萬歲的,國家父權萬萬歲的情結, 也算是給所有的國人「重重的一擊」了吧? 不能再鴕鳥視之了吧? 法院有問題,檢察官有問題,連監獄也是一堆的問題, 有權有勢的人,根本在國家的公權力制裁中,佔盡便宜, 這堆的死官,拿著國家的名器,來耍威風,作自己的關係, 或是根本的「圖利」,更可怕的,是他們居然被定罪的機率, 「低得這麼離譜」,就像曹興誠先生在2100說的, 他可真是一句話就說到「大重點」, 「沒有效能」可言! 對!這就是問題所在,法院「無效能」可言, 檢察官也「無效能」可言,就連將人關到監獄,說真的, 我們的監獄也是「無效能」可言。設置的目的,和他實際的效能相比, 根本就是差勁透頂。 法院是排解糾紛,斷定是非、維護正義的機關, 可事實是,到了法院,反而是糾紛更多,被司法機關一碰,反而「是非不存」, 「正義」不在,「效能」何在?司法機關就是養著這些個「官」, 讓他們有錢拿?耍威風?還有「結交權貴」,日後轉任用的嗎? 檢察官不也是同樣?現在的監獄不也是? 整個司法的流程,從偵察到定刑,到懲罰,人治色彩濃厚, 讓這些個官作人情圖利自己的效能「高」外, 對於「社會正義」的維護,有何「效能」可言? 整個司法的流程非單是找不到正義,還根本上就是「不公不義」, 大小漢差超「大」!沒有「效能」就是「重點中的重點」。 一個不公不義的司法機關,怎麼能期待他「守護正義」? 現在是拚命的在查「法官」的貪污案, 又要成立「廉政署」,加大肅貪的力度, 是沒錯啦,可問題是「搞錯重點」了。 重點不是「貪不貪」的問題,重點是「司法無效能」可言, 就算抓到了貪官,立不了罪,判不了案,制裁了「政商勾結」, 可問題是無效能的司法流程,被抓到的政商, 定不了罪,就算定了罪,在籠子裏「吃香喝辣」, 試問一下,這有什麼「正義」可言?這種「司法」有辦法完成他的目的, 找到正義,有他的「效能」所在嗎? 重點根本就不是辦「法官」貪污,起訴「貪污」, 而是要起訴他們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125條的濫權起訴罪, 127條的違法行刑罪。這幾條罪,據我所知,從中華民國刑法制定以來, 幾乎就是「擺著看」的,貪污是一回事,瀆職又是另一回事, 不貪污,可是瀆職難道就不是「犯罪」? 現在又沒有「牽連犯」,本來就是一罪一罰, 你「污錢」是一條罪,可是因果關係的「瀆職」,又是另一條罪, 本來就是兩條罪都要追訴,都要懲罰, 一直將重點放在有沒有「收錢」的證明上, 為什麼不將重點放在「瀆職上」?就是亂搞亂判亂起訴, 明著就是「刑法」上的罪,可是這些個司法官們,硬是要搞出個「刑事免責權」, 硬是將「濫權起訴」「枉法裁判」的罪,就這樣「冷凍」不用。 來便宜自己人,讓這三條罪真的「活動」, 依這罪來起訴,來追訴,才是在「整治司法」,司法改革, 將重點搞成「貪污」上,根本就是搞錯焦點, 重點不是他「貪污」,犯得罪更邪惡的是,濫用國家「權力」, 司法人一再的濫權而不被追究,所以司法才會爛成這樣, 重點是建麼有「效能」的司法,不是「貪污」。 沒有效能的司法在的一天,被抓的貪官,制裁得了嗎? 就算制裁了,有「正當性」嗎?誰會服氣? 馬英九在搞什麼?我們要的是「改革司法」,不能在讓他們「建立司法帝國」, 讓他們不受追究的「胡作非為」,要有「外控機制」, 要能打破他們的「帝國」,而不是「肅貪」。 就算是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廉政公署在台灣運作好了, 他們能成功,和他們一直有著「公正」的司法機器有關, 值得相信,有效能的司法存在有關, 沒有這個先決條件,就算整個照搬,所有的問題照舊, 整個司法流程就是這個「死德性」, 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廉政公署也是無用武之地, 更不要提我們這種「冒牌貨」。 憲法可沒有規定說起訴非得是「法務部的檢察官」, 也沒規定說,不可以成立專門「審判法官」法院, 成立新的專門對付司法官的「起訴」機構,如「獨立檢察官」, 專門起訴「司法官」的瀆職的起訴機構,賦與他們「偵察主體」的地位, 成立專門「審判法院」的「法院」,定枉法的法院, 讓「陪審員」來定罪,憲法中也沒規定中不行不是? 也就是說,將整個「司法官」們的司法追訴, 重新成立新的、獨立的「起訴、審判」機關, 並且,是可以讓人民可以來審判的機關,如讓民意機關來同意「獨立檢察官」人 選,讓審判司法官的法庭,成為「陪審制」, 讓人民陪審員來決定有沒有「罪」,而不要再讓「專業」包辦, 讓「法律人」人們去辯論「是非」,而讓人民來「裁定」「是非」, 這才能脫離他們的「帝國主義」,否則所有的都是「枉然」, 不先讓我們的「司法」有效能,不先讓他們這些個「法匠」知道, 他們的權力也是有「制衡」的,不是他們自己人就可以「一手遮天」, 他們「瀆職」,不「守法」的濫權「行為」,是會被「追訴」的, 他們怎麼會「學好」?怎麼會「變乖」? 有了有「效能」的司法機器,司法流程,才能追尋司法正義, 否則起訴了誰,抓了一堆的「罪犯」,被這個「是非不分」「沒有效能」可言的司 法「審判」,能找回什麼正義? 沒有幾個法官因為收錢被定罪是很可怕, 可問題是,怎麼沒有就他們的「枉法」的行為「追訴」?要求「審判」? 亂起訴的「檢察官」怎麼就有「刑事免責權」了? 明知他亂起訴,就換個人起訴的「同僚」們,不追訴這種人的上司、同僚, 這不也是「犯罪」?濫權不起訴不是?不知道要調查? 不想調查,自己人就算了,之後就放話說:「我早就知道了。」 怪了,一般人是可以「早就知道了」。可刑事訴訟法明明就規定,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要「定案調查」, 他們都知道有「檢察官」在亂來,都不起訴,不也是濫權不起訴? 知道法官在濫權「裁判」,不起訴,不也是「濫權不起訴」? 為什麼法官都知道誰得操求、風評有問題, 卻不告發?對於亂起訴的檢察官,也不「職權告發」? 不就是「官官相護」罷了,還是什麼? 重點是這些人已經自成「司法帝國」,在我們這個「法治民主」國中, 建立個國中之國了,我們也該將他們的帝國給「擊潰」了吧? 重點是「枉法」「瀆職」辦不辦,能不能定罪, 而不是「貪污」。貪污的罪和濫用國家權力的罪相比, 還是「小」的!不能再讓他們可以不受監督的「建立司法帝國」了, 不打倒司法帝國,不可能有有「效能」的司法, 沒有「效能」的司法,是不可能建立「司法正義」。 沒有效能的司法正義,就是一種「不公不義」。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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